建邺区委托招商引资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8
为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1、本实施意见所指委托招商是指由建邺区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社会招商引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方)从事招商引资的行为。
2、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委托招商引资工作的管理。
3、区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委托招商费用和奖励金,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
4、受托方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本区的产业发展规划。
5、委托和受托双方在开展合作时应签订委托招商合同,委托招商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6、受托方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能力、良好的信誉和较强的组织招商工作能力以及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丰富的社会资源。
7、受托方需对外宣传推介本区投资环境和招商政策;促进投资人与本区的沟通联系,每年自办或协助委托方举办以建邺区招商引资为主题的招商活动不少于2次,每年组织3批以上的客商到本区实地考察洽谈;定期向委托方传递国内外招商引资动态信息并提出有建设性的具体意见;每年为本区引进项目实际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外资不少于500万美元。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目录的项目(不含金融、保险项目),其“实际投入”指项目的实际到帐注册资金;对产业导向目录之外的其它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其“实际投入”由管理机构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在不超过注册资本金的范围内具体确认。
8、委托方每年可按合同提供受托方5~10万元的招商费用。
9、受托方项目引进奖励计奖标准:在本区内资实际投入1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外资1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不含500万美元)的,按实际投入的2‰对受托方给予奖励;在本区内资实际投入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外资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的,按实际投入的3‰对受托方给予奖励;在本区内资实际投入1亿元或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对受托方实施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区直接投资设立企业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给予奖励。(外商投资项目按到资日外汇牌价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10、受托方项目引进奖励兑现方式:分注册登记完成和实际投入到位两期支付项目费用;首期50%的奖励凭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支付;其余50%的奖励凭实际投入到位证明材料支付;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等证明材料申请兑现;内资项目由管理机构确认其项目开业投产后凭相关材料申请兑现。
11、奖励程序:受托方提出申请,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后,经区政府批准后兑现奖励。
12、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